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对被告张国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