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峰与张国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91号

原告马伯峰,男,1978年9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国珍,女,1954年4月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伯峰诉被告张国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伯峰撤回对被告张国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 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勇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