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云祥、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104号

原告长春市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88号长融大厦B座706室。

法定代表人单义德。

委托代理人李耀鹏,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系该单位经理。

被告李云祥,男,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祥、吉林省黄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市金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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