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地址慈溪市。

负责人杨秀琴,经理。

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455944、汇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蓬莱成翔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1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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