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地址慈溪市。
负责人杨秀琴,经理。
申请人慈溪市古塘锦晟幕墙配件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455944、汇票金额为2万元、出票人为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蓬莱成翔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10月21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紫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