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二初字第1283号
原告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民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宋昊城,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昌盛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G18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郑乃胜,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百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红民村纪家粉房。
法定代表人郑乃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吉联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昌盛轮胎有限公司、吉林省百旺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玉莲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勇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