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田玉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特字第20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娟,行长。

申请人田玉柱,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被申请人田玉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立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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