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李飞,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
被告姜丽丽,女, 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姜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常 菁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