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8-1号
申请人王桂琴,女,汉族,1955年10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吉丽丽,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王桂琴因与被申请人吉丽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王桂琴同意解除被申请人吉丽丽所有的吉AP909Y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的查封,解除担保人王德勇所有的吉ALB50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王德勇所有的吉ALB50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吉丽丽所有的吉AP909Y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洪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