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琴与吉丽丽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绿民保字第68-1号

申请人王桂琴,女,汉族,1955年10月19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吉丽丽,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王桂琴因与被申请人吉丽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王桂琴同意解除被申请人吉丽丽所有的吉AP909Y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的查封,解除担保人王德勇所有的吉ALB50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王德勇所有的吉ALB50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的查封。

解除被申请人吉丽丽所有的吉AP909Y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及车籍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文专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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