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柱与张浦祥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4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绿民二初字第892号

原告刘柱,男,1957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吉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淑琴,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浦祥,男,1973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印,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柱诉被告张浦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9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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