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246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1970年7月30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卢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徐某与被告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