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88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娟。
被告许莉,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 与被告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