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住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HG3栋13楼。

负责人王琪,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首岩,男,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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