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住所长春市中海国际广场HG3栋13楼。
负责人王琪,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首岩,男,汉族,1961年5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钟首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