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12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单位员工。
被告孔繁博,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孔繁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