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波与张明、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696号

原告孙波,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

被告张明,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璇,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孙波与被告张明、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孙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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