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696号
原告孙波,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
被告张明,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璇,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孙波与被告张明、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孙波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