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李艳,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吴云,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成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侯秋香,该单位护理部主任。
原告李艳与被告长春成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