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与长春成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99号

原告李艳,女,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吴云,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成方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院长。

委托代理人侯秋香,该单位护理部主任。

原告李艳与被告长春成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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