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5号
原告:周炘,男,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向群,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秀武,男,193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区。
委托代理人:孙国启(系原告孙秀武之子),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长春华宝经贸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南关区繁荣路秋实韵景10栋2单元1506室。
被告:吉林画报社,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泰来街1825号。
法定代表人:张铮铮,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普阳街3505号汽贸开发大厦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宁,吉林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炘、孙秀武与被告吉林画报社、第三人长春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炘、孙秀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