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忠,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该行职员。
被告宋金禹,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岩,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宋金禹、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吴 岚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