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特字第38号
申请人佟光丽,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王长春,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佟光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长春死亡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