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光丽申请宣告王长春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特字第38号

申请人佟光丽,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王长春,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佟光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长春死亡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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