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宝、李国庆、吉林省长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黄宝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岩,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宝,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李国庆,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粮农,住农安县伏龙泉镇。

被告吉林省长源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魏玉金,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宝、李国庆、吉林省长源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4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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