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李宏,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雪,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兴,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马南,男,汉族,1982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东中华路339号。
负责人张建威,总经理。
原告李宏与被告潘志兴、马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