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国申请宣告陈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李志国,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长春市。

申请人李志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彩霞,女,汉族,1960年12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系申请人李志国同母异父的姐姐。申请人李志国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陈彩霞于2011年5月25日被长春市心理医院诊断为癔症型精神病,精神病贰级残,近年来多次反复发病,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故请求本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彩霞的姐姐李冰洁作为陈彩霞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

经审查,2011年3月6日、2011年5月25日,陈彩霞经长春市心理医院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其主要是指在受到严重的精神创伤之后突然起病,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行为紊乱,哭笑无常,短暂的幻觉、妄想和思维障碍,以及人格解体等。2011年7月15日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为陈彩霞发放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2015年11月13日长春市心理医院门诊诊断为癔症性精神病,建议对症治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彩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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