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长春市旭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邵志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天明,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润青,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张丽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中宝,职员。
原告长春市旭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旭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