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史明昌,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丽萍,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史明昌与被告李丽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明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