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明昌与李丽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3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3号

原告史明昌,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丽萍,女,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史明昌与被告李丽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明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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