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6号
庭长签发:
主审人:
原告吉林省东隆陶瓷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河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6号B座2区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世坚,董事长。
被告冉晓芦,住长春市中海水岸春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隆陶瓷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告冉晓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东隆陶瓷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东隆陶瓷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