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13号
申请人平罗县鑫海双益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姜艳凤,董事长。
申请人平罗县鑫海双益运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000051 23670867、汇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长春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一汽富晟汽车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晏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