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唐山市唐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倪春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桂玲,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唐山市唐厦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1457770、出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为长春市南关区永发食品百货经销处、收款人为蓝贝酒业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