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93号
原告:贾立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衣永刚,男,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立华与被告衣永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