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2:22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907号

原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龙泰富苑6/17楼111号-1室。

负责人胡晓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颖异,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齐兴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毅,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张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颖异、齐兴茂、被告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与卖方于2015年4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七条约定:买方保证对所购房屋的一切证件手续均亲自审核过,确定已实际察看该房屋,对该房屋的朝向、面积、楼层、质量、装修等均予以认可,如有反悔,不予退还购房定金,并从定金中优先支付居间方的服务费用。合同第八条约定: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足额交付定金及房款,如逾期交款支付卖方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弃权和根本违约,居间方不予退付其购房定金,并从定金中支付居间方的服务费和代办费。同日,张毅出具欠条证明欠原告中介服务费12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定金及居间服务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8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让我看到产权证,不知道卖方是否是房主,所以没有给付居间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卖方李政武、买方张毅,居间人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十一区10栋1单元2层1号,建筑面积68.5平方米,成交价为405000元,买方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定金40000元,同时约定,买方须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信息咨询费和代书费用共计8100元。同日,被告张毅出具欠条:今张毅欠嘉诚地产中介服务费12600元,于2015年4月14日前交到中介方。被告另出具欠条:欠嘉诚地产购房定金40000元。

另查明,本案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张红艳,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为李政武。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原告在向被告提供房产信息,促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非由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其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应向被告要求支付中介费。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嘉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明

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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