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602号
原告杜升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贾洪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杜升平与被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