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升平与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2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602号

原告杜升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贾洪涛,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杜升平与被贾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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