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管初字第24号
原告于淑芬,女,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
原告于百庆,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于永顺,男,194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原告周玉玲,女,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程功,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长春市。
本院受理原告于淑芬、于百庆、于永顺、周玉玲与被告程功生命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程功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程功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程功提供的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福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程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于金环
审判员 王长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