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60号
原告张继萍,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韩冽,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桃源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萍与被告韩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萍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继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