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伟与段淑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03号

原告王红伟,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段淑杰,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伟与被告段淑杰离婚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后,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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