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住所南关区南湖大路855号。
负责人:李刚,系行长。
被告:杜忠超,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先行名苑14号楼7层708室。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与被告杜忠超、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对被告杜忠超、吉林省君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