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与唐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09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赵辉,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唐环太,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林兴茂,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唐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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