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75号
原告赵辉,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唐环太,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林兴茂,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辉与被告唐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辉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