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642号
原告宋秋玉,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丽萍,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秋玉与被告李丽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秋玉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秋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