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催字第14号
申请人余姚市杰盛玻纤有限公司,地址浙江市。
法定代表人赵均权,董事长。
申请人余姚市杰盛玻纤有限公司因将付款银行为吉林银行长春亚泰大街支行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300051 25201651、汇票金额为127100元、出票人为长春中基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杰盛玻纤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5日)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吉林省美邦药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