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雨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淑丽,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