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世昌、吉林省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0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6号

院长签发

庭长签发:

主审人: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兴国,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世昌,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华桦,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202-1号。

法定代表人易克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宁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晓,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世昌、被告吉林省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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