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96号
院长签发
庭长签发:
主审人: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465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兴国,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世昌,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华桦,长春市世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光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202-1号。
法定代表人易克臣,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宁一,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晓,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世昌、被告吉林省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9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