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徐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08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3459号

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庞志军。

被告徐虹,住长春市南关区华侨休闲广场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徐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华侨休闲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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