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与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1:5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邱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冲,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开发区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大街。

代表人:赵洪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盛兴储运公司综合楼311室。

法定代表人:付振,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27日,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王平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黑AC3467、吉B3696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788公里+300米处时,因忽视瞭望,操作不当,与在应急车道内违章停车的赵德明驾驶的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辽H15886、辽H4087挂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及货物受损,其中车辆损失19466元,货物损失71335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王平承担主要责任,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赵德明承担次要责任,经查,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4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26040.30元;诉讼费由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辩称: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对于其车辆实际损失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有权进行重新核定。肇事车辆辽H15886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辽H4087挂未投保交强险,因此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因肇事车辆辽H15886号的司机赵德明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在计算商业险赔偿的时候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按照30%的比例承担。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 日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王平驾驶黑AC3467、吉B3696挂号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798公里+300米处时与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赵德明驾驶的辽H15886、辽H4087挂号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两车货物损坏。该事故经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平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赵德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肇事时黑AC3467、吉B3696挂号运输的货物所有人为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造成黑AC3467、吉B3696挂车上所载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害。2014年7月19 日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出具维修配件发票,维修费71335元,黑AC3467、吉B3696挂号车损经保险公司定损价值为19466元。2015年4月23日,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为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事故发生后,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向我公司对该次事故的货物损失赔付完毕,我公司同意将该损失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辽H15886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投保不计免赔的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险。

本院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车辆损失、车辆所载货品损失等费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黑AC3467、吉B3696挂号车的车损进行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于黑AC3467、吉B3696挂号所载物品损失因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已照价赔偿给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亦已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对超过或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5239.80元、货物损失21400.50元,共计26640.3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营口宏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辉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