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东莞市和科达工业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国营林场石田工业区林中一街53号E栋。
法定代表人吕春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东莞市和科达工业专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23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00005123669644、汇票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长春一汽富晟四维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和科达工业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5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5日,付款银行为浦发长春分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晏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