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厦门市斯达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总经理。
申请人厦门市斯达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2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汇票号码为30800053 92735395、汇票金额为32200元、出票人为长春一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厦门市斯达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4日,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晏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