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1:5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16号

申请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沈宗武,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124739162、汇票金额为8万元、出票人为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市君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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