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92号
原告:吉林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756号。
法定代表人:侯永风,经理。
被告:金光奥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308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奥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