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313号
原告:王丽芳,女,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崔巍,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崔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