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姜红,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23270639、汇票金额为5千元、出票人为长春英嘉齿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春市新兴精细化工研究所。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荣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惠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