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冬,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亮,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广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袁立夫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