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86号
原告:杜雨航,男,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姚旭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雨航与被告姚旭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