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899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被告陶晓菊,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陶晓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相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