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华焰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7 21:54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徐州华焰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姚荣勋,董事长。

申请人徐州华焰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0500053 21457220、汇票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吉林省盛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长春市四喜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20日,付款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春飞

审判员  王长青

审判员  于金环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晏煜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