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尹玉群,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忠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商业股份合作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西三道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宁亚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荣,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闫泽少,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玉群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商业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审判员 章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